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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看護工申請
申請資格:
(一)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4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如下表
前述殘障者應持有殘障手冊,病患應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出具證明。
1.平衡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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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智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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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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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失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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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閉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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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染色體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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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先天代謝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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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先天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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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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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肢體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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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罕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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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11項障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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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需至少需具備前9項身心障礙項目其中之ㄧ。
2.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
§ 需2小時看護病患之參考評估工具:
(1)衛生署修訂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2)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請參照下表)
(3)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
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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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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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膚嚴重或大範圍(30﹪以上)之病變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如嚴重灼燙傷或電傷、天疱瘡、類天疱瘡、紅皮症、各種水疱症、魚鱗癬、蕈樣黴菌病及Sezary症候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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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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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骨關節病變導致骨質脆弱或髖、膝、肘、肩等至少二個關節僵直或攣縮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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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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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側髖或膝關節經手術(如人工關節置換或重整術)後仍功能不良,須重置換,且其運動功能受損,無法自行下床活動,生活功能不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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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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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併發多處關節變形,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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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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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或複雜性或有併發症之骨折(如雙下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骨折、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且合併骨髓炎等),影響運動功能或須靠輔助器才能行動,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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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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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阻塞性肺病,導致肺功能不良,影響生活功能之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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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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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血管疾病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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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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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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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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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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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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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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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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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樞、周邊神經及肌肉系統病變,其肢體運動功能障礙達重度等級以上,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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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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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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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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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眼矯正視力皆在0.01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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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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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症:本項目得以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做判斷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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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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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醫師專業判斷評估認定為罹患嚴重病況且健康功能狀況不良者,經六個月觀察病情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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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評估團隊會儘快將評估報告郵遞雇主,及居住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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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聘請1位看護工:
(1)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2)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二)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1.配偶;
2.直系血親;
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一親等之姻親;
5.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三)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非台灣人)時,應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我國居留。
申請『外籍看護工』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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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看護者之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或殘障手冊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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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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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與被看護人之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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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私章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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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工』期滿重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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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被看護者,以聘僱一名外籍看護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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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與外籍看護工之契約一簽二年,二年到期經雙方同意,可展延一
年,共三年。同一外籍看護,至多可在台工作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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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雇主可於外籍看護工期滿前四個月,辦理重新招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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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每月應負擔費用:(105年1月1日起適用)
明細 | 金額 | 備註 |
看護工薪資
| 17,000 | 依照勞動契約規定 |
看護工加班費
| 2,268 | 週日加班費NT$567*4=NT$2,268元 |
看護工健保費
| 906 | 看護工須另外自付NT$282元/月 |
就業安定金
| 2,000 | 勞動部收取就業安定金 |
平均每月薪資費用
| 22,174 |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表格下載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i2wymOr4HKWCRLBIdkpYiwrTrvkVs4ka/view?usp=sharing
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 表格下載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esaq67UaAand_-UJdAOOCvW7_zrG6ENY/view?usp=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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